再审申请人龙图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图节能公司)因与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淮北龙图铝材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6941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图节能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改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龙图节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图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以上内容摘自:(2021)*高法行申7918号行政裁定书。